来源:监察部网站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三个《提名考察办法》,在党内首次明确了省区市、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的基本规则,以及备用人选、交流任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鲜明地体现了抓住“关键少数”的精神。这三个办法篇幅短,文风实,针对性强,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际步骤,对于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障纪律检查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形势决定任务。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对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机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纪委往往处在“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状态,顾虑多,掣肘多,监督权威性不够,腰杆硬不起来,不敢板起脸来监督。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个办法的出台,通过增加上级纪委在提名考察方面的权重,进一步完善了选人用人机制,将决定精神进一步落到了实处,既有利于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也有利于增强纪委监督权的权威性。
落实三个办法,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各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对各级纪委而言,需要积极主动与本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沟通配合,切实加强纪委组织部门的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发现人才的素质和能力。对各省区市、中央单位的党委(党组)而言,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支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的提名考察工作,对各个环节、各个事项逐一抓好落实,实现提名考察程序化、人选储备动态化、交流任职常态化;同时充分发挥三个办法的以上率下示范效应,本着易行、可行、必行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应提名考察办法,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既是落实监督责任的“关键少数”,同时对所在纪检机关自身建设负有主体责任;既要带好队伍,硬起腰杆、板起脸来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也要管好队伍,接受监督,防止“灯下黑”。所以,必须严格把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决不降格以求。选准人用好人,前提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党组织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关键是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把纪检干部放进党管干部的“大池子”,拓宽入口,畅通出口,统筹使用,真正让“一潭水走活”。
落实三个办法,既是改革的落点,更是推动工作的支点,为从整体上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克难、全面深化的关键阶段。当此中流击水之际,必须踩着不变的步伐,统筹落实好《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各项部署,突破藩篱,带动纪检机关在正风肃纪、打虎拍蝇上求实效,得民心,确保反腐败斗争决战决胜。(本刊评论员)